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—03—01批准 1995—12—01实施
灭火器的检查
3.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,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(以下简称维修单位)检查,更换已损件,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;3.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,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,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
3.2.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、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,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,以后每隔二年,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。3.2.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、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,以后每隔二年,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
3.2.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、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,以后每隔一年,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
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达到如下年限的,必须报废:
a.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——5年;
b.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——5年;
c.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——6年;
d.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——8年;
e.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——10年;
f. 手提式1211灭火器——10年;
g.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——12年;
h.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——8年;
i.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——10年;
j.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——12年;
k. 推车式1211灭火器——10年;
l.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——1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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